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渭源县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优化博物馆藏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馆藏品征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藏品征集工作是指根据本馆自身的性质、藏品现状和发展需要,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调拨、移交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征集藏品的业务活动。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渭源县博物馆成立藏品征集工作小组,成员由馆长、副馆长、财务人员、保管员及本馆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负责研究决定本馆藏品征集工作。
第四条 设立渭源县博物馆藏品征集初选鉴定小组,负责藏品征集过程中的初步遴选、鉴定、评估工作。初选完成后,藏品征集工作小组依据藏品的不同性质与类别,邀请有省级以上鉴定资质的3人(含)以上专家组成渭源县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专家组,对藏品征集工作做出最后鉴定,真伪鉴定实行“一票否决”,并出具专家鉴定意见,以确保藏品征集工作精确、稳妥运行。
第三章 藏品征集范围
第五条 本馆根据自身性质、展陈需求和馆藏结构确定藏品征集范围,从实际出发,重点征集马家窑彩陶,历代青铜镜、青铜器、瓷器、佛造像、书画,与长城和丝绸之路相关的历史藏品和能够填补馆藏空白的品类。
征集对象包括:
(一)反映历史上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相关联的历史文物及资料。
(二)反映长城的历史文物及相关资料;
(三)反映丝绸之路交通贸易的历史文物及相关资料;
(四)反映历史上各时代人文历史、民族习俗、文化艺术、工艺美术、宗教信仰的实物及资料;
(五)其他有必要征集的文物及资料。
第四章 藏品征集方式
第六条 渭源县博物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征集藏品:
(一)购买。藏品合法拥有者(单位)自愿出售的文物,经鉴定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合理价格进行收购,并签订《征集购买协议》。
(二)捐赠。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捐赠,博物馆接受捐赠应以精神鼓励为主,对无偿捐献者,并就捐赠物的名称、数量、用途以及各方权利义务等订立捐赠协议,由渭源县博物馆颁发捐赠证书或奖状,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调拨。按国有资产管理和文物调拨程序调拨的文物。
(四)借用。对于藏品合法拥有者(单位)不愿或无法转让所有权的藏品,在其自愿的基础上,采用所有权不变的方式借用文物。
(五)竞拍。有选择地参加拍卖会,通过竞拍方式征集馆藏所需文物。
第五章 藏品征集计划
第七条 每年年初由藏品征集工作小组根据本馆藏品种类与数量、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及本年度征集经费情况,制订本年度藏品征集计划和相应的文物征集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藏品征集计划作为年度藏品征集工作的指导。每年年底,藏品征集工作小组对本年度的征集工作做出总结,并将相关材料建立档案。
第六章 藏品征集经费审批权限
第八条 藏品征集经费的审批权限为:馆内藏品的征集经费,均由馆长审批核实,有关审批决定由藏品征集小组写出书面报告并附文物征集会议纪要。
第七章 藏品征集工作监督检查
第九条 藏品征集应当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涉及确定征集意向、定价、决策实施等环节,由馆务会议集体研究决策,并遵循利益相关方回避原则。
第十条 征集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征集,不得为谋取私利与他人串通,有意抬高文物征集费用,不准借博物馆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征集文物,违者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渭源县博物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