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渭源县博物馆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博物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博物馆捐赠实物藏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捐赠人向博物馆捐赠的实物藏品应当是本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四条 博物馆接受捐赠程序如下:
(一)捐赠人向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由陈列保管部负责接洽,欲捐赠的实物藏品可暂存陈列保管部指定的由双人共管的库房暂存,由保管人员开出存物收据。
(二)博物馆对拟捐赠品进行鉴定与审查,鉴定与审查由陈列保管部负责。对于数量较多、价值重要的拟捐赠品可申请召开专家鉴定会,所请专家应为甘肃省文物鉴定委员会成员,并精于拟捐赠品所属文物类别的鉴定。
(三)对符合收藏条件的捐赠品,博物馆与捐赠人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请捐赠人填写《渭源县博物馆藏品捐赠协议书》和《渭源县博物馆捐赠藏品接受登记表》,明确捐赠品所涉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四)对于符合入藏标准的捐赠品,由博物馆颁发《收藏证书》,其中原件一份,交予捐赠人;复印件两份,一份由保管员留存,一份由办公室留存。不符合入藏标准的捐赠品归还本人。一般情况下,不作捐献品经济价值评估。
(五)经过鉴定和审查的捐赠品入藏陈列保管部。保管科主任与保管员同时对照入藏凭证清单和实物签字接收,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总帐留存,一份连同捐赠品交保管员,一份办公室留存。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捐赠品登记入帐,编写藏品号。保管员在入藏凭证和入藏账目上签字,完成归库手续。
第五条 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经双方商定,给予捐赠人不同形式的荣誉和待遇。一般捐赠给予(一)至(三)项待遇;重要捐赠可视程度给予其他待遇。
(一)授予捐赠者博物馆收藏证书或荣誉证书;
(二)捐赠品展示时注明捐赠者姓名;
(三)将捐赠者列入当年捐赠名录;
(四)捐赠情况在博物馆网站予以公布;
(五)举办捐赠仪式;
(六)授予捐赠者博物馆荣誉馆员称号;
(七)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如遇特殊情况,捐赠人不能亲自来保管部,可填写委托书,委托代办人按照捐赠人的意愿捐赠,并按照上述手续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经馆务会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