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安全周周谈||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一)
2025-05-24 点击 0 作者: 来源:

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一)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实施中的文物修缮、迁移和保护性设施建设等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安全检查、督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协调配合,将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检查内容。

第四条 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掌握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明确专人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监管责任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对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工作实施督察。国家文物局对各省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工作实施督察,对重大安全隐患、安全事故进行专项督察。

第五条 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保护工程下列情况进行安全检查、督察:

(一)安全直接责任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二)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

(三)安全风险评估清单及对应的防控措施;

(四)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器材配置及消防通道设置情况;

(五)施工现场文物本体及雕塑、雕刻、壁画、彩画等安全防护措施;

(六)施工方法与施工技术安全及保障情况;

(七)施工设施、设备和机具安全性能,脚手架搭建、洞口设置、临边与高空作业等安全防护情况;

(八)施工现场用电、动火审批及安全管理情况; 

(九)施工作业场所、材料堆放区、生活区和办公区等区域设置和分隔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十)施工现场可燃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使用管理情况;

(十一)日常安全巡查、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十二)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防护措施情况,施工现场安全警示宣传情况;

(十三)安全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十四)其他安全管理情况。(甘肃省文物局安全督查处)